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促进学风、考风建设,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层次学生的各类型考试。
第二章 学生考试违规及处理
第三条 在学校及上级组织的各项考试中,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和要求,不在规定的考场和指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纸条、书籍、笔记、作业本、通讯设备等)进入考场,并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且不听劝告的;
(四)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纸,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八)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
(九)其他考生强拿自己的试卷,本人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十)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利用文字材料(与考试内容相关)或者电子设备(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作弊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利用通讯设备发送、传递、接收考试信息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五)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其他学生)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交卷后未按要求离开考场,并向考场内未交卷学生提供答题信息的;
(八)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九)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一)违纪作弊行为被查实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的;
(二)替他人考试或者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三)考前窃取试卷及试题答案的;
(四)偷改个人课程或实践环节成绩的;
(五)集体作弊的组织者;
(六)其他考试严重作弊行为。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第三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凡第一次考试违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零”分;凡第二次考试违纪者,给予记过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零”分;凡第三次考试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零”分。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第四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凡第一次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零”分,不予正常补考;凡第二次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零”分,不予正常补考;凡第三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第五条所列考试严重作弊行为的,凡第一次考试严重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零”分,不予正常补考;凡第二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理及申诉程序
第九条 违纪作弊证据提取程序:
(一)监考人员在学生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有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应在考场当场认定,终止学生考试并提取证明材料(如学生试卷、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或工具、考生证件等);
(二)监考人员在违纪作弊试卷上签名,并按要求填写《考场记录表》;考生违纪作弊记录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
(三)违纪作弊试卷、考场记录表和及相关证明材料交教务处考务科存档备案;
(四)考试结束后由他人揭发的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经认定后按照以上第2、3款程序操作。
第十条 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一)凡违规学生,须在考试结束后立即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含违规情节和本人认识)交教务处考务科;
(二)教务处考务科依据取证材料和学生违纪作弊的事实,当天会同学生处上报学校进行纪律处分,并行文公布、发布考场违规情况通报;
(三)考生所在院(系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违规学生思想工作及其他事宜;
(四)学生处负责将处分材料存入学生档案中。
第十一条 学校在对考试违规的学生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并通过当事学生所在院(系部)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若当事学生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无异议,应当写出书面检讨;若当事学生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的,学生可按有关申诉程序进行申诉,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复议,并按重新认定的事实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开始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违规行为的认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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