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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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入学教育二:我校学位授予规定

作者:   时间:2014-08-31   点击数: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校学习期间已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项教学环节(包括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各类实践教学等)的要求,经审核德、智、体等方面合格后准予毕业;课程学习、实习和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或其它教学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且所学主要课程的成绩多数在良好以上,毕业论文(设计)、实习成绩达到合格以上(含合格),并且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初步能力的本科毕业生。

符合以上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毕业时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在校学习期间因违法、违纪,受过记过以上(包括记过)处分,且在毕业前未撤销者;考试作弊者;非英语专业学生未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且未获得任何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含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证书)者;英语专业学生未通过专业四级,且未获得任何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含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证书)者;四年制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或限选课程补考超过7门次者,五年制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或限选课程补考超过9门次者,专升本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或限选课程补考超过4门次者。

由于以上原因不授予学位的学生,毕业前表现特别突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学位:被评为厅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者;在省级及以上科技作品、科技发明、电子设计、数学建模、英语演讲等大赛中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者或者国家级优秀奖及以上奖励者;在二本院校学报级别以上(或经学校科研外事处审定后认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或相关学科学术论文(独著或第一作者)一篇以上者;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者;有其他方面突出表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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